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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Bwin必赢Bwin必赢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02、参考案例: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
Ⅰ、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Ⅱ、组织微信群赌博的“情节严重”如何适用法律呢?我们认为,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Ⅲ、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Bwin必赢官网,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夏某华、陈某贵、解某兰、赵某华、崔某博、张某敏、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钱某超、方某、夏某组建微信群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夏某华、陈某贵、解某兰、赵某华、崔某博、张某敏、卞某威情节严重。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与建立网站组织赌博性质相同,均属于建立网络赌博平台,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银行账号内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认定为赌资。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钱某超、方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夏某华等利用微信群赌博的犯罪事实后,同时对夏某华进行直接传唤、对赌博场所进行检査及直接传唤陈某贵、赵某华、张某敏、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等人到案,故上述被告人不构成自首。夏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03、参考案例:关于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司法解释对于重复投注的网络赌博如何计算赌资数额未作出规定。如果重复计算,则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贯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被告人华某某的开设赌场行为赌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其中,核心问题是网络赌博犯罪与线下赌博犯罪在赌资数额计算上有何区别。
首先,原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案件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网络赌博案件意见》第三条规定,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无论是线下赌博还是线上赌博,《赌博案件解释》和《网络赌博案件意见》均规定了计算赌资数额有两种方式,即投注额及赢取额,但未对两种认定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作详细说明。本案中,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是以初始投注额作为赌资数额,并无不妥,检察机关采用的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案件审判公正。
其次,线上网络赌博以初始投注额及赢取数额作为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是妥当的。《赌博案件解释》和《网络赌博案件意见》规定计算赌资数额有两种方式,即投注额及赢取额。如果按照投注额计算,一般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以各个行为人预先投入实际或者虚拟的金钱数额计算投注额,虚拟的金钱数额就是像“”类似的网络赌博系上线向下线提供账户,每一个账户内有虚拟资金数额,按一定周期结算,参赌人员不需要提前投入现实资金;二是本案检察机关意见,即按照网络赌博计算机最终显示的投注额来计算赌资数额(一人多局);三是根据网络赌博的时空特点,将与行为人平行于网络空间的所有参与该赌局的人投注额整体计算(多人多司)。如果按照赢取额计算,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网络赌博计算机最终显示的输赢额来计算赌资数额(一人多局);二是按照网络赌博的时空特点,将与行为人平行于网络空间的所有参与的该赌局的参赌人的输赢额进行计算相加计算(多人多局)Bwin必赢官网。
1.线上网络“”赌博赌资数额不可能采用多人赌资数额相加的计算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线下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般是以司法人员当场缴获的资金作为赌资数额,该赌资数额是在同一时空内,多名参赌人员多局赌博累加的数额。而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赌博方式,是一种线上赌博方式。该赌博方式与线下网络赌博的明显区别是,后者参赌人员不在同一空间内参赌,是在平行网络空间同时参与,其他参赌人员互相是未知的,不可见的Bwin必赢官网,一般不可能知晓其他同时参赌人员的投注额或者是赢取额。例如线万元现金进入线下赌场进行赌博,最后线下开设赌场的赌资额是缴获的40万元;但是线上网络“”赌博只能知晓本人的投注额或者是赢取额,故线上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认定不可能实现网络平行空间所有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相加的计算方式。
2.线上网络赌博赌资数额也不宜采用一人多局累加计算方式计算。本案中,检察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是以计算机最终显示的投注额来计算的。网络“”赌博中的“投注金额”类似于证券交易中的交易量,该数额的特性就是在账户额度内可以连续、反复投注,并会在结算周期将每次的投注数额正向相加。因此,每次结算时累计投注额可能远远超过参赌人员实际最初投入资金的数额。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华某某提供的vnm56688”账号的投注金额200余万元,这一数据是参赌人员朱某林利用原审被告人华某某提供的额度为10万元的账号中的虚拟点数,在事先约定的投注上、下限之内经过多次反复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是多局投注额的相加,赌资数额与初始投注额偏差较大,会对被告人产生极不公正的结果。假设参赌人员4人,每人带10万元现金进入线下赌场互相进行赌博,最后赌资额计算一般是不会超出40万元。但是如果一个参赌人员用10万元的赌博账户参与网络赌博,以一人每局投注额累计相加作为开设赌场人员的赌资数额,10场赌局为基准,没有一次盈利,每局输1万元,投注额从10万元依次降低也就是55万元,高于线下多人参赌的赌资数额。同样的,若采用赢取额的每局累计计算方式,也是存在数额畸高或者畸轻,以及数额大小会和参赌人员的赌博技术相关联的问题,这也明显不恰当。
3.线上网络“”赌博赌资数额宜采用参赌人员最初投入额的方式计算。线上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我们选择以行为人各个账户内最初实际或者虚拟投注金钱数额相加来计算。这个数据既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人接受投注的资金,账户越多,说明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越大;同时该计算方式也不会轻纵犯罪分子,具有实际计算执行的可能性,与同类线下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有同等严厉处罚,体现公平的裁判价值目标。这种计算方式既可以平衡线上赌博犯罪行为和线下赌博犯罪行为,也能对网络赌博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账户数额不一定等同于投注人数,因为一个投注人可能有多个账户。
此外,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被告人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一名成年参赌人员(会员)投注,在与洪某某有关联的案件中属于第四层级代理(洪某某一侯某1一侯某2一华某某),时间较短,尚无获利,也不符合《网络赌博案件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无法认定原审被告人华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04、参考案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的,构成开设赌场罪——于某开设赌场案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故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行使代理权,聚集多人长期在相对固定的微信群内进行赌博,组织多人并使用同一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的,系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群,坐庄组织赌博活动,在群内发布赌博信息,设置低于赌博网站的赔率并接受他人投注,通过赌博网站App进行操作,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根据证人朱某某、毛某某等多人证言,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彩票明细等证据认定,于某涉案银行账户用于开设赌场过程中接收、流转赌资使用,且于某无法说明账户内资金的合法来源。对涉案银行账户中的金额,应认定为赌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05、参考案例: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可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开设“网络赌场”一般是指组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明知“必赢亚洲”网站是赌博网站,仍然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均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且三被告人均发展了下线,系积极参与者,均系主犯,对三被告人均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其中赵某甲、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的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甲、赵某乙积极退赃、预缴罚金,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赵某甲、赵某乙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二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依法不宜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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